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与被告通辽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通辽市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食堂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21点通辽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直经营食堂却未支付承包费。
合同到期后,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21点。2019年11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通辽市某餐饮公司给付原告通辽市残疾人联合会承包费638100元;被告将所承包的通辽市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食堂腾空并返还给原告。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绝自动履行义务。
2020年疫情发生后,考虑到本案执行所涉及的医院食堂作为医院的后勤保障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执行法官积极协调被告将食堂交付给原告投入使用,解决医院在抗疫战争中的后顾之忧。
2020年2月21日某餐饮公司交付了涉案房产,21点现该房产已用作医院的病房食堂,案款履行双方同意在疫情结束后协商解决。